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10-30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范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我们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试行中的情况,请积极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完善规范。

附件:1.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

2.《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编写说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 5 12

 

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业务规定。

第二条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农民工缴费年限。参保人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记录为原农民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将已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年限和未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年限区别记录。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建立失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供职工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 待遇申领和审核

第四条 参保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名单。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名单建立失业待遇待申报名册。

第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申领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5)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6)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

当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具体转移操作详见第四章关系转移。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其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当由统筹地区核定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能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相关劳动合同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包括:

   (1)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2)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料包括:(1)个人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3)纳税证明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

请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条件包括:

1)申请人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申请人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或第二次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失业人员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没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申请资料包括: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2)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特别审核申请人是否已申请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分别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收到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未能当场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的,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受理的失业保险申请事项经审核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业务办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待遇支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各项待遇,失业保险金按月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取资格。通过审核的,确定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不办理审核的,暂停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

1)个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3)有关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2)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

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条例》规定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记录参保人的领取待遇记录、领取期限和缴费年限等信息。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已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得再用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应作出标记,与再次参保形成的缴费记录区别,确保缴费年限记录准确。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申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

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后,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办理失业登记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适用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适用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353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

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 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后,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 关系转移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两种类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按照《条例》第三十一第规

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

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步骤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参保并根据第二十一条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当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转出地相同且转入地也相同时,经办机构可以一并受理一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失业人员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出。请条件包括: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2)户口簿等户籍证明(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5)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7)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

函》。

步骤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和基金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移

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提供参保人全部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信息(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和原农民工缴费年限),并具体区分已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和未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年限。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提供参保人上一次失业经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相关信息。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失业人员转移前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户籍地提供参保人在统筹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和领取期限。

第二十五条 转入地发现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失业保险关系的,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原则上优先保留转入地原有的参保

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记录,对转出地的缴费记录不予记录。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在转出地的缴费,参保人应当在转出地按照当地规定手

续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按照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先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办理转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议方式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接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方便失业人员申办待遇。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逐步提高业务经办信息化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数据,作为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依据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求职登记数据,作为失业人员的求职

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材料,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取资格。通过简化手续,实现网上办理业务,提高管理效率。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统一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处理。操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产生的业务资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稽核内控工作。省社保局逐步加强全省失业保险稽核内控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14 7 1 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手续,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领《条例》规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14 7 1 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7.受理回执

8.不予受理告知书

9.业务办理结果告知书

10.制表说明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正面)

社会保障号

性别

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

区(县)

镇(街)

(所属村居

居住地址

区(县)

镇(街)

(所属村居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原因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

开除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

申请待遇类型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

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死亡待遇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支付方式

个人银行账户

支付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支付账号

  是否曾在本统筹区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社保部

门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1、身份证复印件2张;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复印件;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表》;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社保卡;5、不具有本省户籍的

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户口本;6、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应按要求提供档案有关材料;7、申领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应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

印件;8、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应提供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身份

证、户口簿;9、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当次职业技能鉴

定的收费发票10、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

纳税证明等原件、复印件;11、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1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背面)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姓名

社会保障号

本次可核定待

其中:视同缴费月数

遇的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合计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结转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月数)

待遇项目

待遇金额

领取期限

领取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方式              (系统显示: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

银行账户户名

接收款项银行账

银 行 账 号

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经审核,同意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于

月发放。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务必于每月

日到

(地址)进行

领取资格验证,否则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收人:

签收栏

签收时间: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本人已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现申请将本人在 (填写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到本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附后。

本人户籍所在地是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

区外,现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包含基金

(填写失业前原参保地) 转出到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

姓名

申请人       社会保障号码

信息

联系电话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编号:

参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

姓别

个人编号

社会保障号

户籍所在地

截止打印日期失业保险记录

已核待遇

累计

视同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实际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缴费月数

缴费信息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累计

视同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实际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可核待遇

缴费月数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的信息

结转的失业

金领取月数

核定失业

失业金

本地可领取失业金

金信息

核定时间

月数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盖章):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说明:1.本凭证在参保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时出具,一式两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一份,参保人将另一份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保存。2.已核待遇的缴费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已经核定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信息。可核待遇的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未核定待遇的缴费信息,以及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3.核定失业金信息当转移包含基金时显示,具体内容是转出地核定转出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编号:

转出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参保人员(姓名) ,(社会保障号:

转移凭证编号:

),于

  日向我局(中心)申请将其失业

保险关系( 包含基金)转移到本地。如无不妥,请按其申请及相关规定办理转

出手续。

转入地社保机构信息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银行开户户名

(不包含基金的转移不显示本行及以下两行)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转移人:

转移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

(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及业务章):

   

说明:本凭证一式两份,转出地社保机构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各保存一份。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编号:

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

关于参保人员

(社会保障号:

,转移凭证编

号:

)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编号

)

  日收到,我局(中心)现将其失业保险关系( 包含基金)转出,请予接续。

经办人(盖章):

转出地社保险经办机构(章):

参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个人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本地参保起始时间

历年缴费信息

参保地区

缴费起

缴费

月缴费

缴费金额

已核待遇

缴费

行政区划代码

名称

止时间

月数

基数

单位

个人

标记

类型

历次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按核定实际发生时间显示)

核定待遇时间

待遇起止年月

核定待遇领取月数

待遇标准

备注

(元/×月)

已领月数

结转月数

截止转移日期失业保险信息汇总

已核待遇的

视同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累计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缴费信息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视同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可核待遇的

累计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信息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起止年月

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

核定失业金

失业金核定时间

本地月可领失业金金额

和基金转移

本地可领失业金

转移基金总金额(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相关信息

月数

其他信息

转出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时间

转出地社保机构信息

银行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转入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2.已核待遇的缴费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已经核定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信息。可核待遇的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未核定待遇的缴费信息,以及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3.对于包含基金的转移,已核待遇和基金转移相关信息应显示有关内容。4.转出地社保机构信息请填写转出地接收退款的账号信息。

 

受理回执

受理编号:

打印日期:

单位代码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单位名称

参保人

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项目

受理份数

受理资料

所需办理工作日

查询时间

查询方式

查询网址

注意事项

受理人:                                     受理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受理存根

受理编号:

打印日期:

单位代码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单位名称

参保人

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项目

受理份数

所需办理工作日

查询时间

查询方式

查询网址

受理人:

受理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你于                                    日向我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查,

你的申请事项因下列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一、

二、

三、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 达 内 容

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

送 达 人

签 收 人

备 注

                           业务办理结果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你于

日向我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查,你

的申请事项因

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

我局决定不予审批。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 达 内 容

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

送 达 人

签 收 人

备 注


制表说明

1.《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核定待遇信息栏目中的待遇项目显示具体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如: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2.《失业保险转移申请书》由申请人在两种情况下提交:(1)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凭原参保地提供的《失业保险转移凭证》向新参保地申请转入。(2)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向统筹地申请转出。

3.《失业保险转移信息表》中缴费类型包括:失业实际缴费、失业视同缴费、失业原农民工缴费、失业补缴、失业异地转入。缴费类型信息要求填写数字序号,同一时间段存在多种缴费类型的,分别填写,全部列出。

其中,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记为失业实际缴费;视同缴费年限记为失业视同缴费;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记为失业原农民工缴费;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发生的正常补缴,如因欠费、业务迟办等形式的补缴,按时间顺序排列,记为失业补缴;转入的缴费年限记为失业异地转入

4.《失业保险转移凭证》和《失业保险转移信息表》中历次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仅在参保人在统筹地区领取过失业保险待遇时显示。否则为空。累计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5.《失业保险转移信息表》中,历年缴费信息应显示参保人全部的缴费历史,包括视同缴费、实际缴费和原农民工缴费。其中,视同缴费无缴费明细、原农民工缴费无个人缴费信息,有关栏目请留空。

转出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时间栏,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填写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时间。

核定失业金和基金转移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在转出地经核定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填写,仅在包含基金的转移时显示。其中的本地月可领失业金金额乘以本地可领失业金月数再乘以 1.5 等于转移基金总金额

《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编写说明

一、本规程主要对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两部分业务操作的要点作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的其他内容作简略处理,比如信息化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过程中通用的规范也不作赘述,比如信息系统内业务操作、业务内部流转、审批层级设置、业务质量管理等。

二、第三条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保留原农民工缴费年限的标记。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月数等于视同缴费月数加上实际缴费月数再加上原农民工缴费月数。已核待遇标记和原农民工缴费标记由参保地社保机构作记录,转出时在信息表上体现。

三、本规程在申请资料的规定上遵循根据需要、尽量从简的原则。比如第十一条没有将已死亡失业人员的《火化证明》列入申请资料。具体经办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申请资料。

四、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否显示求职补贴的问题。按照规定,求职补贴无须申请。但为了方便申办人明了其待遇项目,本版规程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在待遇类型中,将失业保险金显示为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将求职补贴和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设为联动。

五、关于已核定待遇年限是否在转移信息表中显示和转移的问题,本规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转移,主要考虑防范重复缴费和享受待遇。下一步可视执行情况再研究完善。

六、规程规定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待遇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其内容等同于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操作中不必另行出具待遇核定表。

七、对于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失业保险关系的清理办法,目前暂无明确规定。本规程规定重复缴费部分中,属于转出地的缴费由转出地负责清理,转入地不作记录。下一步可视执行情况再研究完善。

八、对于取消原农民工缴费标记、将参保人的原农民工缴费年限与 201471日后的缴费累计计算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意见,由于与《条例》不符,未采纳。

九、第四条关于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的操作,是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的规定。在本规程中,暂不作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

十、关于第十八条失业待遇转移的次序,本规程暂未采纳关于简化操作、由申请人直接向待遇转入地申请的建议,仍按照《条例》规定编写,即申请人向转出地申请转移。下一步可视执行情况再研究完善。

十一、关于在待遇申请表上增加告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权益、待遇申请时效等的意见,由于已经在申请表上增加了失业原因及具体原因的分类,内容已满正反面两页,各地可自行增加续页显示或将告知内容安排在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