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属工伤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属用人单位申请的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属工伤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初次鉴定的签收回执。
(三)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后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有关诊断。
广东省劳鉴委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二、非因工伤残、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的职工或失业人员,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非因工伤残、病提前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缴费年限的,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已加具意见的个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不需单位意见);
2、近几年的原始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3、职工或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劳动手册等);
5、职工或失业人员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经受理后的申请,非因工伤残、病人员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鉴定通知书和《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诊断。
三、江门市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疗机构名单
蓬江区、江海区: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江门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新会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 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民医院 江门市新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台山市:台山市人民医院 台山市中医院
开平市:开平市中心医院 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 开平市中医院 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平市荻海医院
恩平市:恩平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
鹤山市:鹤山市人民医院 鹤山市中医院
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服务窗口: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 0750-3353402